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5675号“雅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4603482号商标、第12710402号商标、第137507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