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恒邦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2971号“雪韵冰姬beg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23518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