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市亮星枣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1174号“梦现伊人MENGXIANY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8910号商标、第14519199号商标、第18196323号商标、第7882278号商标、第14405461号商标、第115184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锅巴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