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FT股份公司
国内接收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号华祺大厦层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1653号“C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2019年06月21日申请商标由CFT股份公司转让予格连纳尔塔股份公司,于2019年07月01日名义变更CFT股份公司。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类第85811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