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91653号“C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FT 30891653

阅读:75999 2019-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FT股份公司 国内接收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号华祺大厦层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1653号“C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2019年06月21日申请商标由CFT股份公司转让予格连纳尔塔股份公司,于2019年…

  申请人:CFT股份公司

  国内接收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号华祺大厦层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1653号“C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2019年06月21日申请商标由CFT股份公司转让予格连纳尔塔股份公司,于2019年07月01日名义变更CFT股份公司。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类第85811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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