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市田园肥牛府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8483号“一卤香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5481号、第28741231号、第329906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门店图片、获得的荣誉、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