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玖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0457号“老酵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构思的臆造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不是直接表示商品生产工艺特点的说明性、描述性文字,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酵妈”为纯文字商标,其中“酵”通常指发酵,有机物由于某些菌或酶的作用而分解,也泛指指利用微生物制造工业原料或者工业产品的过程,能使有机物发酵的菌称“酵母菌”,亦称“酵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原料、成分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