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旦增西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8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积极向上的含义,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报道、采访照片、宣传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