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日月雨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8244号“Mi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较强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7852号、第159087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发布会、广告宣传、报道、产品设计图、品牌由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整体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