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学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591136号“好课多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30434号商标、第26584523号商标、第267140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查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广播节目编辑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予以驳回,现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好课多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好课多”,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