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欢乐地铁站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6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1184号、第7842454号、第7376865号、第16206165号、第16206172号、第12239169号、第14110331号、第10337659号、第16206174号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