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乐宇纸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21871号“创客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8544号“创客”商标、第12042620号“创客 爱生活爱自由 CKCOM”商标、第17443290号“荟英谷创客 HIUGROWMA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一定区别,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创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棋;运动用球;飞镖;彩弹枪(体育器具);弹弓(体育用品);运动棒;游泳圈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创客联盟”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