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06260号“这世界很酷YOU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85724号、第6607482号、第21485689号、第16976899号、第26907560号、第24446925号、第25241446号商标(以下称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使用和知名度材料、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的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在复审商品上与前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