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乐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78278号“博乐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不是地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博乐兴”,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