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成才教育进修学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壹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3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76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4590号“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月报表、培训服务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推广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官方网站截图证据(以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汉字“才”与图形的艺术化组合,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