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0021号“三A扑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合法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8091号“3A雀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纸牌、扑克牌外的其余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文字“三A扑克”及图形组成,其中文字“扑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牌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即“3A”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3A”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骰子、棋盘游戏器具、纸牌、扑克牌、棋、麻将牌、宾果游戏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积木(玩具)、智能玩具、多米诺骨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文字“三A扑克”及图形组成,其中文字“扑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纸牌、扑克牌以外的积木(玩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