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尔思宠物营养品公司(变更前名义:顶峰宠物营养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4912号“ActivBi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顶峰宠物营养品公司”变更为“希尔思宠物营养品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泥炭、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8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3456号“PET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00301号“永得富 WONDE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泥炭、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泥炭、宠物用香砂商品上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英文“ActivBiome”及图形组成,图形部分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亦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宠物食品、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