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金融交易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6150号“iD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8196号“idealcom”商标、第14711460号“理想传媒 IDEAL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所处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35638号“理想金服 IDEAL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4389365号“IDEALABTHINKAHEAD”商标、第4389363号“IDEALABTHINKAH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均已无效。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信息、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查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四、五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银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经纪、信用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字母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三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