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ILVER PEAK SYSTEMS,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647号图形商标、第13097670号“珠三角城际 PRDIR及图”商标、第7334854号“三鑫魁盛 SANXIN KUDOS及图”商标、第17787349号图形商标、第8964449号“天源在现TIANYUANZAI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4、申请人将同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积极进行沟通和磋商。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及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权利人协商的商标共存协议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联网设备,即网络接入服务器硬件和路由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光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件复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型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及引证商标五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及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