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惟尔肯(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64901号“脑力工坊 Vhenkinen työpaj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并非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现已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创意构思,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提出本案商标注册申请时,营业执照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