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17404号“TiKi C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iKi Cat及图 33817404

阅读:190150 2019-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白桥宠物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404号“TiKi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5597号“oc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70505号“寻爱…

  申请人:白桥宠物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404号“TiKi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5597号“oc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70505号“寻爱猫咪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相关公证书;2、媒体报道;3、相关判决书;4、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iKi Cat”及图形组成,图形部分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亦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817404号“TiKi C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iKi Cat及图 338174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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