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7884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第1485264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第22354832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相关信息;2、申请人相关信息;3、审计报告;4、行业排名;5、媒体报道;6、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0788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一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我局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同为“碧桂园”,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