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泛美轮胎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285号“Venom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Venom Power”组成,其中“Venom”可译为“毒液”,该英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