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31872号“通联TONGL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通联TONGLIAN 24731872

阅读:144288 2019-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0日对第24731872号“通联TONGL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60178号“联通”商标、第5920075号“联通华盛…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0日对第24731872号“通联TONGL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60178号“联通”商标、第5920075号“联通华盛VSENS”商标、第5919972号“联通华盛”商标、第6284585号“联通商务及图”商标、第6378819号“联通10010”商标、第6378797号“联通无限及图”商标、6884842号“联通华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667784号“联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2、申请人企业年报、宣传册;

  3、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38婴儿车、汽车、电话业务等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汉语有从右向左诵读的习惯,争议商标中文易被识别为“联通”,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显著识别中文“联通”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轮胎、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731872号“通联TONGL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通联TONGLIAN 247318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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