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MERIFORGE GROUP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292号“AFGLOB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70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66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77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770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11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提交了名义变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第40、42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所有人提交的变更商标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同归于一人所有,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文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