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YSIOLINE OY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194号“ICE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00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国际注册第791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