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402134号“公主数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公主数学 30402134

阅读:134932 2019-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杉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02134号“公主数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2165号“主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

  申请人:广州杉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02134号“公主数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2165号“主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档案信息;2、其他商标资料;3、在先案件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公主数学”显著部分“公主”与引证商标“主公”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关于引证商标注册人主体经营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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