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东启今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90723号“Op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807号决定,于2019年3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通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广大公众已将“OPAL”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在指定商品上确有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在撤销复审阶段,申请人将进一步搜集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将在三个月内进一步提交补充及说明。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澳宝”品牌酒商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2、展会、杂志及广告宣传;
3、合同和发票;
4、质检报告;
5、门店销售实拍;
6、荣誉奖项;
7、百度搜索澳宝公司情况;
8、澳宝及opal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1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所涉及商标为“澳宝”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4、6所涉及商品为焗油、沐浴露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合同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所涉及商品为焗油、沐浴露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7澳宝公司情况仅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8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