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81619号“双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双猴 23681619

阅读:88641 2019-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山尊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有伴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2日对第23681619号“双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公司股东为陈传松,其最早成立的公司为黄山区新明茶庄,并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第4028377号“双猴及…

  申请人:黄山尊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有伴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2日对第23681619号“双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公司股东为陈传松,其最早成立的公司为黄山区新明茶庄,并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第4028377号“双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双猴”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黄山区新明茶庄企业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现已无效,且本案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不合理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2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火烧;调味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黄山区新明茶庄于2004年0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0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于2010年04月13日转让予黄山市黄山区双猴茶业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6年05月13日,现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我局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76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之日起丧失。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任何在先权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并非申请人所有,且因未续展现已失效。申请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681619号“双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双猴 236816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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