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27337号“+DA.Y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A.YO.NE. 34227337

阅读:58330 2019-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337号“+DA.Y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47939号商标、第14887968号商标、第15439806号商标、第11634992号商标…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337号“+DA.Y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47939号商标、第14887968号商标、第15439806号商标、第11634992号商标、第27794463号商标、第3127775号商标、第178299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正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商标流程页面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已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英文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227337号“+DA.Y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A.YO.NE. 342273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1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