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09557号“优加青少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加青少英语 26809557

阅读:181804 2019-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智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09557号“优加青少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3235号商标、第16411054号商标、第22776315号商标、第2490…

  申请人: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智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09557号“优加青少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3235号商标、第16411054号商标、第22776315号商标、第24907373号商标、第216978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诸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809557号“优加青少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加青少英语 268095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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