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克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979号“UNIVE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21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45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58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76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显著外文“universal”在外文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16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