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67088号“轮值镇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轮值镇长 34367088

阅读:88556 2019-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丹寨小镇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7088号“轮值镇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轮值镇长”整体可理解为“轮流值班的丹寨万达小镇的首长”,并没有产生任何的负面影响,故…

  申请人:贵州丹寨小镇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7088号“轮值镇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轮值镇长”整体可理解为“轮流值班的丹寨万达小镇的首长”,并没有产生任何的负面影响,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此外,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公司关系说明;申请人项目介绍及宣传;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镇长”,镇长是地方乡镇政府的行政长官,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赋予申请商标的含义已为公众所知,从而消减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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