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艺境人居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7993号“恒愿wi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9888号、第13186414号、第20233911号、第117671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wil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WIIL”、引证商标四识别英文“Willing”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外观或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