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44638号“马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马告为臆造词汇,表达的是迅速传达之意,依据一般认知常识,并不会联想到极为小众的台湾地区泰雅族语的原意野生山胡椒,所以依据大众的认知习惯,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关行业内极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公司的资质、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马告”是台湾地区泰雅族语言,原意是一种野生山胡椒。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肠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