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04415号“麦萌胖子 MAIMENGDEPANGZ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萌胖子 MAIMENGDEPANGZI及图 26504415

阅读:68762 2019-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柔软的时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对第26504415号“麦萌胖子 MAIMENGDEP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人: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柔软的时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对第26504415号“麦萌胖子 MAIMENGDEP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171081号“麦萌 Mai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麦萌”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予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宣传使用材料;2、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且对该标识拥有著作权,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使用材料。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于2018年9月14日取得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

  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部分“麦萌胖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部分“麦萌”,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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