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679319号“資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1665号“资生堂”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及两审诉讼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