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宏旺味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0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香贡贡”及图形构成,其图形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8199号“香贡世家”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