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TERSURGICAL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696号“I-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3760627号“iVIeW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