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道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澳威斯轴瓦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49929号“澳轴Ao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0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轴瓦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复审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及关联单位的档案;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被申请人及关联单位生产的产品、宣传册、开具的部分发票;
5.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余姚市力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7类轴瓦商品上。2018年4月2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轴瓦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7类轴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5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4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故,即使证据3能够表明宁波威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轴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