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新浪爱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易卡托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052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4113046号“EK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出于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原异议人控制的集团公司、其各子公司简介;
2.原异议人印制介绍资料的发票;
3.原异议人2004年公司概况;
4.EKATO的宣传材料;
5.参展资料;
6.2005年第1期《流程工业》关于原异议人的搅拌机的介绍;
7.原异议人的子公司向中国销售“EKATO”商标的产品运货单、运单和账单及翻译;
8.原异议人向中国销售的使用“EKATO”商标的烟气脱硫用搅拌机、标准搅拌机数量统计;
9.2015-2017年销售搅拌机、反应釜的合同、发票、装箱单、货运提单及翻译。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新浪爱拓 SINA EKAT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搅拌机、制矿泉水机械、包装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注册在先的第4113046号“EKAT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工业用封口机、物质加工反应器(化学工业用机械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的英文部分均无具体含义,若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是具有一定关联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搅拌机;瓶子冲洗机;包装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制牙膏设备;化妆品生产设备;装瓶机;工业用封口机”商品上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页面打印件;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
4.申请人专利证书扫描件;
5.申请人销售合同扫描件;
6.申请人参与的展会之介绍页面、参展合同、汇款记录、发票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化学工业用乳化设备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SINA EKATO”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搅拌机、瓶子冲洗机、包装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制牙膏设备、化妆品生产设备、装瓶机、工业用封口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工业用乳化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