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奈特神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93385号“奈特神州Light ch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独创的设计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5409号“LIGHT及图”商标、第27918458号“LIGHT及图”商标、第9005774号“ligh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整体构成虽含有“CHINA”,但是与“LIGHT”及“奈特神州”相组合,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形成了有别于我国国家名称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我国国家名称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业标志,通过持续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更强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Light/LIGHT/light”,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china”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