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全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3299号“全达金鼎酒庄 CHATEAU QUANDA JINDING EST.199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579816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审理已予以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408710号、第35459666号、第13281977号、国际注册第1232081号、第11131556号、第15692425号、第14003555号、第1535856号、第9052251号、第10284687号、第10284688号、第10284691号、国际注册第1163943号、第13839157号、第2641398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