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80979号“STYLECOLOR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69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股东的著作权,同时还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代言合同及授权书、服装照片、宣传及教学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