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2771号“古滇生活节 COLORFUL LIFE FEST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活动名称,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项目介绍、活动介绍、微博记录、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生活节”,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是一种节日的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