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宝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665号“Chate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国际注册第1036752号“Chateau YAMBO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0488号“CHATEAU CONSTELLATION及图”商标、第10970147号“CHATEAU LYNCH BAG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并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