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领航美容美发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57363号“海纳领航 HAINALING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1715号“湘之杰 SARNJACK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见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3104A号“湛联兄弟 Zhanlian Brothe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