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海诺诚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3681号“H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41351号“Heo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77849号“he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Heo”与引证商标一拉丁字母组合“Heobrand”、引证商标二拉丁字母组合“heoo”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