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盛世宏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1218号“棉来哒 mianla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0353号“棉来啦 mianlai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该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实际中并未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棉来哒”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组合“棉来啦”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不同,故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