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查帕雅啊拜布倍加医院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56201号“AB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泰国知名品牌,在多国进行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94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资料、商标注册证书、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下方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下方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草本提取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