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金堂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财富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5440号“百龙 老好吃 BaiLong LaoHao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975号“百龙 BAI LONG及图”商标、第3364380号“百龙”商标、第15637824号“百龍 BAILONGHONG及图”商标、第14890485号“佬好吃 GOOD GUY及图”商标、第15272759号“姥好吃 LH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9282号“百龙 老好吃 BaiLong LaoHao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部分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百龙”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百龙”、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百龙”、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汉字组合“百龍”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百龙 老好吃 BaiLong LaoHaoChi”与引证商标三“百龙 老好吃 BaiLong LaoHaoChi”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老好吃”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佬好吃”、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姥好吃”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